12月10日,商務部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存在傾銷,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臨時保證金的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后,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并作出最終裁定。
2015 年2月25日,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委托律師所代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調查。2015年4月10日,應中國未漂白紙袋紙產業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