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檔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什么修改檔案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修改后的檔案法對推進檔案開放與利用、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檔案安全作出哪些規定?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作了具體解讀。
一、經濟社會發展提出新要求
檔案作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和人民群眾各方面情況的真實記錄,是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維護黨和國家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據。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檔案事業發展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檔案法迫切需要修訂。
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檔案工作實踐有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檔案形成主體逐漸多元化,除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外,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在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中也形成了大量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歸檔范圍和檔案管理責任。
二是,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快速發展,檔案工作從傳統實體管理逐漸轉向數字管理,適應時代發展,反映時代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特別是明確電子檔案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檔案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以及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群眾利用檔案的需求也越來越高,應當進一步加大檔案開放與利用的力度,努力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求,更好地為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服務。
修訂后的檔案法對于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八方面修改內容更加充實
新修訂的檔案法,從現行法的6章27條修改為8章53條,增設“檔案信息化建設”“監督檢查”兩章,內容更加充實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檔案管理體制,明確國家和地方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或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健全檔案管理相關制度,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歸檔范圍,規定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的檔案管理責任,同時規范檔案收集工作,強化檔案服務企業管理,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工作。
(三)推動檔案開放與利用,將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縮短為二十五年;要求檔案館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四)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五)完善檔案安全工作機制,改善檔案保管條件,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六)加大對檔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推動檔案科技進步,促進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檔案事業。
(七)增加檔案監督檢查的規定,明確監督檢查事項,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八)完善法律責任,對損毀、擅自銷毀檔案,擅自復制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等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罰款處罰的數額幅度。
三、形成滿二十五年應向社會開放
新修訂的檔案法針對檔案開放與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明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二)明確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三)規定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四)明確檔案館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五)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鼓勵傳統檔案載體數字化
新修訂的檔案法增設“檔案信息化建設”一章,主要作了以下針對性規定:
(一)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二)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三)規定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明確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對電子檔案移交、檢測和重要電子檔案異地備份保管作了規定。
(四)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五)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國家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五、加強監督并嚴格法律責任
為保障檔案實體安全和檔案信息安全,新修訂的檔案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完善檔案安全工作機制,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二)保障檔案實體安全,要求檔案館、檔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明確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保管檔案的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采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措施。
(三)保障檔案信息安全,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四)加強監督檢查,明確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五)嚴格法律責任,對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等違法行為規定法律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