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是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系通過組織任命的國企管理人員,因國企組織形式的不同,其職務可以體現為總裁、副總裁、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財務總監、部長等。本文通過刑事、行政、民事、國企內部追責四個視角探究國企高管個人法律風險。
一、刑事法律風險
(一)貪污賄賂:從公布的案例來看,國企高管犯罪集中于貪污賄賂犯罪,且具有80-90%絕對占比;相較之下,民企高管犯罪集中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兩者呈現顯著差異。國企高管貪污賄賂犯罪高發的涉案環節包括資產、資金管理、工程承攬、施工、貿易、日常經營、土地開發征用等。
(二)國企專有罪名:《刑法》對國企設置了專有罪名,其犯罪主體是特定的,即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具體罪名包括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營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等。
(三)雙罰制下的刑事法律風險:根據《刑法》規定,雙罰制是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刑法》有70個左右的罪名設定了雙罰制。
(四)新型刑事風險:《刑法》不時將一些新型危害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疇,但由于國企高管對新的法律未必實時關注,導致在不知曉的情況下涉及犯罪。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敏感個人信息50條以上即構成犯罪。
二、行政處罰風險
行政處罰普遍采取雙罰制,既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處罰。在證券、金融等高監管領域,國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此外,國企違反《環境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可對相關個人處以罰款。
三、民事法律風險
(一)限制高消費:國企作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限高后,相關個人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購買不動產、購買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方面均將受到限制。
(二)限制出境:國企在境內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民事賠償責任:董監高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等給國有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公司對外擔保應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行為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違規對外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根據過錯原則向相對人承擔個人責任。
四、國企內部追責
(一)禁入限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企董監高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企的董監高。
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董監高。
(二)賠償責任及收入追繳:國企董監高若有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以及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國企董監高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三)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來源:賽尼爾法務管理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