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無記載則構成公司章程無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以下7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對前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雖屬法定事項卻并不乏自由約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見于《公司法》一系列條款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進行了方向性的規定,這些都需要通過自由約定來確定具體內容,詳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第13條);
(2)股東會的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3)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
(5)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條);
(6)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監事的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一條);
(7)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七十條);
(8)公司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二、任意記載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這就是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記載才能生效,若欠缺該事項并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簡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即不同于《公司法》規定的事項,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規定但股東可以通過章程約定排除該規定的事項,以及其他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事項。《公司法》對公司章程中任意記載事項的規定,也是散見于各個條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記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記載,則按照公司章程。具體來說,共有以下15項:
(1)公司章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作出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對外擔保的限額(第十六條);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會法定職權以外的職權作出規定(第三十七條);
(3)公司章程關于召開股東會通知的規定,且該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第四十一條);
(4)公司章程關于股東在股東會上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規定(第四十二條);
(5)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做出不違背《公司法》規定的規定(第四十三條);
(6)公司章程對董事會法定職權范圍之外的職權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7)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不違背《公司法》規定的規定(第四十八條);
(8)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的規定,且該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第四十九條);
(9)公司章程對監事會法定職權范圍之外的職權的規定(第五十三條);
(10)公司章程對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不違背《公司法》規定的規定(第五十五條);
(1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規定,且該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第七十一條);
(12)公司章程對自然人股東死后繼承問題的規定,且該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第七十五條);
(13)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或者是董事會決定(第一百六十九條);
(14)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的規定(第一百八十條);
(15)公司章程對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范圍的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
(來源: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