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風險有四大來源,商業模式、交易對象、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商業模式與交易對象取決于業務部門的研判,在法務職責范圍內,合同文本與合同履行是風險防控重要關注點。通常情況下,法務在合同審核過程會對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已方的風險條件進行刪減或修改,但在招標項目下,法律禁止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意味著中標人無法針對合同文本中存在重大風險的條款做出修改,后期雙方也不得在簽署與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補充協議,因此,該類合同的風險防范值得重點關注。本文梳理了法律對招投標類合同簽署的相關要求并給出招投標類合同風險防范建議。
一、相關法律對于招投標項目合同
簽署的要求及不遵守規定存在的風險
招標人與投標人不得簽署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不得在簽訂合同后在簽訂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不一致的補充協議或者陰陽合同。
1.招投標法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下稱《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下稱《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如何理解合同實質內容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根據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可知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在另行簽署合同或補充協議,合同因違反法律而無效。
3.不按照招投標文件簽署合同存在何種風險?
行政責任:罰款。
《招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務在審核合同過程中,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均是需要關注的核心要點,但是根據上述法律,招投標類項目中,上述內容均屬于不可更改的內容,但往往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文件條款設置均是有利于己方的,對投標人設置較為嚴苛的違約責任條款,這樣的合同對投標人而言存在較大的風險,站在投標人角度,該類合同有哪些風險防范措施?
二、招投標項目類的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1. 提前介入:投標方審閱招標文件后,對不合理以及不清楚支出反饋至業務,由業務部門與招標方溝通,招標方同意后在對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根據《招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后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前,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投標人在收到招標文件后,可將文件交由法務審核,如合同中存在條款表述不清、約定不明或者投標方違約責任過重的,可以對合同文件做出批注并反饋至業務部門,經過業務與招標人溝通,招標人同意后,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發澄清或修改。該種需要法務提前介入的方式,法務提前審核招標文件以及合同內容增加了法務的工作量,法務也需要與業務部門溝通,適合法務人員較多,人員配置齊全的公司。
2. 風險提示:業務人員在投標時,會重點關注商務條款,不會仔細閱讀大量的文字或是閱讀了也未完全理解其條款后存在風險,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以及合同文件后,就扔給法務一份PDF或是限制編輯的文件,并告知該合同系招標類項目,不可修改。法務人員審核合同后可以對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風險條款進行通俗化解釋,在郵件中或審批流程中逐一做出風險提示,并在證據留存方面給與指引。
3. 合同履約過程監督: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訂立生效后,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互相協作并全面完成合同義務,使該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得以全部終結的整個行為過程。合同履約過程是合同糾紛的高發階段,一旦觸發違約條款,將會面臨對方的索賠。招投標類合同,合同文本無法修改,風險提示對業務部門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在合同簽訂后重視履約管理不僅可以及時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實現合同的目的,而且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能夠有理有據,不至于陷入被動。一方面,重大招投標項目類合同除了留存在檔案部門之外,也應在法務部備案,對于已經在審核階段做出較多風險提示的合同做出標記。另一方面,法務部可以建立《合同履行核查表》請業務部門配合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進行檢查,查看履約狀態、發票、成果、合同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并指導合同履行部門人員如何收集和保存有關合同履行的證據;對于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情況,應當進行進一步核實原因和情況,告知不按照合同履約將面臨的賠付風險。
招投標類項目,我們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簽署合同,但同時,也需要防范合同中存在的風險,每個公司都有自身的風險防范體系,本文的以上三點建議,僅供參考。
(來源:WELEGAL公司法務聯盟)